前不久召開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其中詳細規定了公共機構在公共節能工作中的具體職責以及促進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管措施,對于不采用政府指定節能產品的公共機構最高將處2萬元罰款。 《辦法》共五章二十九條,其中進一步細化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監管主體的職責以及促進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措施,比如對于連續三年未完成年度節約指標的公共機構,將按照相關規定對其負責人給予處分;對公共機構不采用政府采購目錄中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產品,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過度包裝物品的,由政府部門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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