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花瓶、不獨、不懂……”是最近圍繞上市公司獨董的幾個熱詞,記者盤點發現,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獨立董事一職本是“舶來品”,但在國內落地時卻呈現了一些怪現象。
追根問底,獨立董事是指來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執行董事,確保公司安全穩健運行,保護股東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它是從西方國家的非雇員董事或非執行董事發展而來的。早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證監會就建議公眾公司設立“非雇員董事”;80年代,英國建立了“非執行董事促進協會”。相對于執行董事而言,獨立董事是能夠在比較客觀公正立場上,敢于質詢、批評甚至公開譴責公司管理層,確保公司遵守良好治理守則的捍衛者。在決定公司戰略和政策,保護股東利益以及增強公司董事會的效率方面,獨立董事也能夠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獨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視,其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例也越來越高。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統計,1999年,美國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重達62%、英國為34%、法國為29%。
簡單來說,上市公司之所以引入獨董制度,是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是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但多年來,獨立董事屢被指為花瓶,在上市公司中起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成為上市公司利益輸送的途徑。而綜觀這些獨董的發言,大多也不痛不癢。
另外筆者認為,雖然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是件好事,但是在適用過程中決不可忽略了對監事會的建設。兩者的地位不能互相代替,只能在制度建設上、職責分工上細化避免重疊起到相互促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