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環保廳近日開始實施違法排污行為社會舉報制度。根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企事業單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地向環境保護部門舉報其違法排放污染物、損害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事實。 對于企事業單位擅自停用環境保護設施、私設暗管暗道以及其他偷排偷倒污染物的行為,環境保護部門接到舉報后,必須在10日內由專人進行調查核實,一個月內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對于企事業單位惡意偷排污染物的行為,一經調查屬實,在半個月內以文件或書面的形式通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求對違法主體采取掛牌督辦、停產整頓或限期整改措施,并一律依法取上限實施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凡新聞媒體反映企事業單位違法排污的行為,屬地環境保護部門都要迅速由局領導組織調查核實,并在一個月內負責向相應媒體反饋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接受監督。 制度規定,環境保護部門對舉報人的信息實施嚴格保密,對于泄漏舉報人信息的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企事業單位惡意偷排污染物經查證屬實的,環境保護部門應對實名舉報人實施不少于1000元的現金獎勵,對于企事業單位員工舉報該企事業單位惡意偷排污染物事實的,酌情提高獎勵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