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礦業公告,公司5月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紫金礦業所屬的紫金山銅礦濕法廠發生污水滲漏事故涉嫌信息披露違規一案,證監會對公司處以30萬元罰款,對陳景河等相關主管人員處以10萬元及以下不等的罰款或者警告。
資金礦業董事會表示,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紫金山金銅礦按照相關意見和整改要求,全面轉入后續整改與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截至日前,有關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紫金山銅礦有望于近期恢復生產。
據悉,紫金礦業曾于2010年7月19日接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一案被立案調查。經調查,中國證監會認為,紫金礦業所屬的紫金山銅礦濕法廠于2010年7月3日發生的污水滲漏事故,嚴重污染了其附近汀江下游的水質,對當地環境造成了極大破壞。對于這一可能影響紫金礦業股票價格的重大事件,紫金礦業應在第一時間公之于眾。但紫金礦業未能及時披露該重大事故及后續進展情況,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對于紫金礦業的違法行為,陳景河、羅映南、鄒來昌、劉曉初、藍福生、黃曉東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中國證監會認為雖然紫金礦業延遲披露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并非故意隱瞞污水滲漏事故,但在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后,作為一家上市公司,首先應當依法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將可能產生的后果及時告知投資者和社會公眾,以利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而不應受各種外部因素的干擾。紫金礦業未按照法律規定,在第一時間及時披露相關信息,侵害了廣大投資者的知情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雖然有關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紫金礦業下屬企業和責任人員分別進行了處理,但不能免除紫金礦業依據《證券法》所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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