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時評]還權于農 激發“三農”內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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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民生與促發展”系列時評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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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3 作者:白田田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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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實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加大農業生產補貼力度,穩步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加強以農田水利為重點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顯示,過去一年里,中央財政“三農”支出比上年增加1839億元,超過了1萬億元;糧食生產實現“八連增”,連續5年超萬億斤;解決了6398萬農村人口的飲水困難和60萬無電地區人口的用電問題。 近年來,中央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國家出臺的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之多,政策扶持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新農村建設逐步推進。 盡管如此,與第二、第三產業相比,農業生產的基礎依然脆弱;與城鎮居民相比,農民的收入和福利仍然偏低;與城市相比,廣大農村地區的基礎設施還很落后。 怎樣才能從根本上扭轉城鄉差距拉大的趨勢?參加今年兩會的部分代表委員的看法是,今后,在進一步加大“三農”政策力度的同時,應當深化改革,更多地“還權于農”。 回顧農村改革30多年的歷程,不難發現,正是因為不斷地“還權于農”,解放農村生產力,從而推動了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發展。不是么?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讓農民有了生產經營自主權,農業生產效率得以大幅提高;鄉鎮企業的崛起,讓農民有了創業的自由,農村經濟隨之改觀;勞動力市場的開放,使農民有了進城和在更大范圍內擇業的權利,工資性收入逐漸成為農民收入的重要來源。 今日“還權于農”之“權”,最重要的是土地財產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毋庸諱言,目前農民維護和行使土地財產權時,仍受到諸多限制,如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轉讓。土地流轉過程中,不尊重農民意愿、損害農民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農民常常成為“低成本城市化”過程中的利益犧牲者,“失地又失利”,很容易成為社會矛盾的引爆點。正因如此,溫家寶總理前不久指出,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尊重和保護農民以土地為核心的財產權利。 “還權于農”的“權”,理應包括農民進城后的公民權利。當農民背井離鄉卷入城市化浪潮的時候,由于所謂“身份”的差異,進城后不能和市民享受同等的就業、醫療、住房、教育、養老等公民權利,難以成為真正的“城里人”。于是,出現了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城市化的現象。城市化的本質,是人即進城農民的城市化。否則,只能是跛足的城市化,或“偽城市化”。 “還權于農”的“權”,還應包括農民享受公共服務的權利。這也是城鄉統籌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 一言以蔽之,“還權于農”,既是改善民生的問題,更是通過市場主體再造,實現權利平等和公平交易,進而激發解決“三農”問題內生動力的“基礎建設”。把“還權于農”作為當前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功在當今,利在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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