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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真兒加班費 春節7天不休拿17天工資
2012-02-04   作者:記者 張小潔/綜合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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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以嚴謹的語言表達了一個簡單的邏輯:加班應有報酬。現實卻常常唱著反調。“今天加班敢要錢,明天努力找工作”,這才是老板們的思維。老板們的思維決定職場秩序,勞動者要生存就要遵守職場的明規暗矩。于是,勞動者沉默了,并不是吞咽抱怨,而是棄法律于旁的束手就擒,任人宰割。可悲的是,正是勞動者的沉默一把陽光一瓢水地呵護著“加班潛規則”日益壯碩。如果勞動者都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不據理力爭,又能指望誰來充當“救世主”呢?新的一年,我們每個人都不該再對“義務勞動”忍氣吞聲。算清加班費這筆賬,利用法律為自己捍權。

    “義務”加班,公開的秘密

  微博上從不缺少抱怨。即便對所遭遇的不快已見慣不驚,網友們仍然習慣嘮叨三言兩語宣泄怨氣。
  廣東網友“x5gg”:看著一個個黑眼圈打呵欠的同事,有點羨慕那些想辭就辭的同事了…大家真的累了!上完通宵接著通宵的、上完十七個小時還要上班的……從來不缺加班,缺的是加班費。(1月30日08:59)
  廣西網友“煙蒂末梢629”:又是一年春節到,如何換班添紛擾。問君今年如何過?含淚拿出排班表。作為我們這樣在全宇宙最基層的人民警察來說是沒有節過的,而且過節也沒有補假的,加班費也沒有百分之三百的。大領導曾經公開會議說過“公務員不受勞動法保護!不想做大把人做!”(1月29日17:49)
  山東濟南網友“TAI斌_sky”:春節上班沒加班費,真郁悶!(1月25日02:34)
  福建泉州網友“我的依依不舍”:春節沒得停,還沒補貼,太搞了。如果你不做,可以,工資就別要了咯。那經理說一套做一套,沒來工作時說春節有補貼啊,來上班后,上班要提前,下班要延后……忙還要加班又沒加班費!!!(1月24日23:07)
  河南網友“陽光暖暖天蘭蘭”:心情不好的很。一年到頭都沒給過一個完整的假期,什么假都要扣,雙休日也沒有。加班費這種東西聽都沒聽過。各種煩心!工作為了什么!活著為了什么!(1月24日20:16)
  陜西網友“112233阿大”發布了唯一的一條微博:我們環衛工人什么時候在節假日時也能有加班費,或者在一個月里放一天假也很滿足,我們環衛工處于最底層,工作時間總在十二三個小時;工資是1250元……我希望大家能多關注我們!(1月24日20:14)
  吉林網友“劉增力松原”:大年三十,值了一宿夜班,哪有什么加班費啊,悲哀啊!!(1月23日09:41)
  ……
  抱怨的背后是讓勞動法備感尷尬的現實——無論是在寫字樓里還是在工地上,形形色色的變相義務加班都比“干活拿錢、按勞所得”更常態。
  據人民網報道,英才網聯(www. 800hr.com)去年下半年進行的“職場系列調查”之“你經常‘被加班’嗎?”調查顯示,只有18%的參與者為主動加班,其余的不得不面對種種“潛規則”。調查顯示,33%的參與者為無奈型加班,工作量太大,完不成工作只能加班;32%的為強制型,公司要求必須加班;17%為“被加班”,領導同事都在貌似加班,自己哪好意思先走,只有“被加班”。
  加班已經成了家常便飯。從調查結果來看,幾乎沒有多少人能達到下班到點就走的“境界”,大都會多少加一會兒班。調查顯示,三分之一的調查參與者平均每天加班2-4小時,28%的職場人甚至要每天平均加班4小時以上,每天相當于多干半天工作。
  如果說平時加班都以小時計算尚能忍受,那么每月超過4個休息日的加班,不知會有多少人能夠忍受。英才網聯調查顯示,只有7%的職場人從來不會遭遇周末加班,可以完全享受每周2天的休息日。另外四分之一的職場人士基本上每月也會奉獻1-2個休息日進行加班。
  加班沒有補償,已經成了公開的秘密。調查發現,無論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還是外資企業,能夠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進行加班補償的成了稀缺品,這一比例都是最低的。相反,“沒有加班費,也不安排補休”的比例01是最高的,占63%。由此可見,免費加班已經成了社會各個階層都會面臨的、各種經濟組織普遍存在的現象。對于加班費或者補休權利的爭取,也僅有45%的人敢于爭取,49%的人不會主動向單位要,不給也認了。6%的人則會在離職的時候攤牌,索要曾經的加班費。

    算清加班費這筆賬

  以經濟學的思維方式解讀,加班費即法定休息時間的價格。“價格不應低于成本”是經濟學常識,然而,很多人的加班費尚不足以支撐一天吃、住、行等正常的基本開銷。我們的休息日和節假日究竟值多少錢?如果用人單位財務部門提供的數字與經濟學常識相悖,勞動者不妨自行對照法律條文和相關行政規定,算清加班費這筆賬。

  春節7天不休拿17天工資

  春節長假前夕,全國多個城市都市類報紙都做出了提示,春節加班7天拿17天工資。其中算法并不復雜,但涵蓋了假日加班費計算的基本規則和要領。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2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12年春節放假安排為1月22日至28日,放假7天。1月21日(周六)、1月29日(周日)照常上班。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兩節”的假期可以細分為兩類,分別是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1月22日(除夕)、1月23日(大年初一)和1月24日(大年初二),這三天是法定節假日。1月25日至28日為休息日。《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實行輪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處理。因此,三天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按3倍算,不能以補休代替。4天休息日加班,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資。
  春節期間具體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分別為:
  ▲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其中,“21.75天”指的是制度計薪日(詳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明確加班費計算基數

  在上述計算公式中,一個關鍵的未知數是“月工資基數”,即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勞動者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應如何確定?
  據悉,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一般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此外,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44條規定,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小時工資基數應按下列原則確定:1、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記者按照該市2012年最新實施的最低工資標準1260元計算,日工資應為57.93元(1260元÷21.75天),如勞動者春節七天連續加班,應至少拿到加班費984.8元(57.93元×300%×3日+57.93元×200%×4日)。
  《深圳商報》提醒勞動者,目前有的企業雖然發給員工的工資沒有低于最低工資,但加班工資計算的基數低于最低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最低工資的規定,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提前規劃可避稅

  根據《個稅法》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所取得的加班工資,不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并入工資、薪金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稅務專家就此指出,春節加班費的發放時間也是有講究的,選擇適當時機發放還可以少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
  據《青島早報》解析,如果一個市民平時月薪是2000元,根據現行的個稅起征點他不需要繳個稅。但如果他春節、元旦全都加班,那么1月份他的收入肯定超過3500元起征點,要繳一部分個稅。“合理分配加班費發放時間可以避稅。”有關稅務專家說,現在個稅起征點提高到3500元,而很多人工資根據每個月的上班時間、業績等不同,也會有上下浮動。如果平時收入低于3500元,只是在春節期間增加了加班費而超過了3500元,單位可以把這部分加班費分1、2兩個月份發放,就可以少繳或不繳個稅了,“單位在發放春節加班費時只要稍加留意,就可以減輕員工稅負”。
  此外,稅務專家還建議單位在1月份集中發放各種獎金時合理安排好金額,盡量避開那些“臨界點”數額。除了計算員工稅前收入外,還要計算稅后的收入,防止出現“不升反降”的情況。

    警惕資方的小把戲

  職場中不乏這樣的用人單位,它們了解法律的精神和規定,便絞盡腦汁為自己的不法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它們堂皇地搬出一套說辭,令勞動者乍聽之下無言以對。譬如,有的公司說“我們不是加班而是值班”,有的企業稱,加班費算在“紅包”里了。然而,法律自有一套解讀的方法和邏輯,不會因為用人單位這些自作聰明的小把戲而縱容它們逃避義務。

  警惕“值班”“加班”偷換概念

  “春節放假7天,公司要求我們每個人必須值兩天班。”李先生在南京市新街口一家寫字樓上班,“值班要干的活兒和平時一樣多,這到底算值班還是加班?”李先生向南京市勞動監察支隊咨詢。
  南京市勞動監察支隊綜合科科長戴登凱在接受《現代快報》采訪時表示,從目前他們掌握的情況看,在安排春節加班的用人單位中,仍有相當一部分不給或少給法定加班費。有的用人單位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當班”等提法。例如規定“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春節輪流當班”“春節7天每人輪流值班”等等。
  戴登凱指出,用人單位將“加班”稱為“值班”的做法,是玩文字游戲,逃避不了法定義務。有的企業將行政事業單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換到加班的員工頭上,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加班”屬于延長勞動時間,而值班則是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因此,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如果勞動者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體的生產經營任務,則應當認定為加班,而如果不是繼續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也沒有具體的生產經營任務,則應當認定為值班。

  “紅包”不能代替加班費

  “我只有除夕、年初一休息,其余時間都要上班。”在南京市湖南路一家服飾店當營業員的林小姐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大年初二一上班,老板給她發了個紅包,100塊錢,“這應該算是加班費了。”
  據一些勞動者反映,單位給他們發“春節紅包”、年貨,并且把“紅包”和年貨視為加班工資。戴登凱說,“紅包”和年貨是單位對員工工作的肯定和獎勵,是員工福利,而加班費則是對勞動者放棄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種補償,須依法支付,兩者是不同的概念。“紅包”不能代替加班工資,否則就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外,單位不得用補休來沖抵春節假期前三天的加班費,勞動者應予以警惕。

  “義務加班”條款無效

  李小姐在與上海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公司制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員工應“自愿”放棄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費以及其他補貼的權利。李小姐打聽得知,這家公司的數十名員工都曾簽訂了同樣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簽這個合同就意味著我將失去這份工作,所以我只能簽了。”李小姐很無奈
  上海金石律師事務所蘆志鋒律師指出,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放棄加班報酬”的條款已構成違法,因為它排除了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加班而獲得報酬的合法權利。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須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可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放棄加班報酬”的約定因違法而無效。

    關于維權那些事

  法庭是講證據的地方,證據難倒了許多討要加班費的勞動者。
  法律界人士提示,勞動者若遭遇不支付或不足額支付加班費,可留取業務上的往來票據、工作成果等作為加班證據,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或仲裁。

  保存加班證據

  勞動者如果被強迫加班或加班沒有加班費,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北京義聯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趙世龍在接受《工人日報》采訪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出臺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由勞動者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但用人單位故意不提供,仍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簡單的說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許多勞動者擔心,這樣的舉證方式對自己不利。因為勞方相對弱勢,讓自己來證明有沒有加班存在很大難度。尤其在目前就業形式嚴峻的情況下,勞動者肯出面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已是勉為其難。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劉海東則解釋稱,勞動者對這個問題不應存有誤解,實際上目前不需要證實自己哪一天干到幾點,只要勞動者完成一個基本的舉證義務,其他的需要單位進行證明,包括法院進行調查,綜合來認定這樣一個事實。新規定中明確舉證責任的劃分,是對原來法律規定的補充與完善,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主動權。
  另據《人民日報》報道,人保部p有關負責人提醒勞動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勞動者有必要“留個心眼”,在加班時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關證據。比如考勤表復印件、加蓋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時的工作記錄、加班時處理進貨出貨的記錄、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經手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證言、加班時間拜訪客戶所取得的客戶證言,在具體的監察及仲裁中也可以發揮證據的作用。

  索要加班費時效一年

  加班費應何時發放?據人保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必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單位可以選擇安排補休,但如果在半年內不補休的,則必須以現金形式支付加班費。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撥打12333勞動保障熱線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特別提醒,一些勞動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費,卻不敢舉報投訴,選擇離職后再討要。但是,此項勞動仲裁是有時效的,一般不超過一年。
  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者起訴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的案件大幅上升。為督促用人單位規范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如資方拒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午報》就此刊文解釋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拖欠加班費,可以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
  但申請支付令的前提是勞資糾紛應已經轉化為債權債務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債權、債務關系必須清楚。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也曾作過這樣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就此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反加班潛規則職場攻略

  得不到補償,又不能準時回家跟家人共享天倫,難道就任由“加班潛規則”把疲憊的身心捆綁在辦公室?“被加班”的職場人士該采取什么良策,才能在工作與生活中找到平衡呢?以下是網絡上流傳的“職場牛人”總結出來的“反加班潛規則”,不妨一試。
  ?安慰家人:跟他們開誠布公地談一談,把單位目前的發展狀況和加班的苦衷告訴家人,讓他們了解你的處境,不過你一定要誠心表示一有機會就好好補償。
  ?應對領導:輕易不要“造次”,除非真有重要事情一定要走。這時,向領導誠懇說出你的理由,并表示當天的工作一定不會耽誤,事后要加倍努力。
  ?聯合同事:建議先在同事中建立一個小同盟,在加班結束后邀領導一起吃夜宵,席間送給上司一些動聽的語言,半開玩笑地說出你的目的。領導的智商不比你低,這樣的“鴻門宴”會讓他有所察覺。若完成了手上的工作,礙于面子不敢第一個下班,可與同事達成協議,下班后拖延10到15分鐘,大家就開始“閃人”吧。
  ?贏得認可:出色地完成領導交代的工作,就會在業務上贏得領導的認可。超負荷的加班,領導可能更累,哪怕是表面上多給予領導一些理解,簡單的問候、一起吃夜宵等等,就會在感情上贏得領導的共鳴,以后這個班可加可不加時,領導就會考慮“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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