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青海等西部礦產資源大省礦業詐騙案件不斷上升的趨勢,青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冀康平等專家表示,國家在礦產資源開發監管領域依然缺乏完善的體系,需從嚴格準入、健全市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體系等方面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 冀康平說,國家相關部門首先應嚴格開礦準入,執行礦業權保證金制度。對礦業權申請設置進行規劃預審,實行嚴格的規模準入、技術準入、環保準入、安全準入和資質準入制度。對不符合國家、省、州、縣礦產資源開發規劃,達不到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的,一律不予通過規劃預審,并嚴格執行礦業權保證金制度。對勘查或開采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收取礦業權保證金,督促企業依法守法勘查開采和進行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作為長期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監察工作的工作人員,徐衛東認為,國家應強化市場對礦產資源的配置,對地質礦產情況簡單、可直接進行開采的優質礦產資源,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基礎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鼓勵符合法定轉讓條件,符合省、州、縣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進行限期聯合改造、重組、優化開發布局、推進集約規模經營為目的的礦業權轉讓,為市場進行開發轉讓提供合理渠道,堅決禁止和打擊將礦業權進行分割轉讓。 此外,專家認為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體系,消除礦業暴富神話是健全礦業市場的關鍵。專家認為,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領域對民間投資放開以后,利益分配體系中代表全體公民的國家、當地政府、土地承包人、開發企業所應占的比例一直很難公平確定。長期以來,開發人拿走的太多,當地群眾和地方政府得到的太少,使得礦產資源開發成為一個暴富行業,在民間形成了一種不良的導向,即開發礦產資源即可暴富。使得盜采、亂采濫挖以及現在的礦業詐騙有了滋生的土壤。應盡快探索出一套合理的分配體系,引導民間資本通過合法途徑參與到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發中來。 冀康平還建議,應將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納入對鄉鎮及有關部門的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管目標考核機制。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定職能,完善礦產資源監管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和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建立礦山環境年報制度、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快速反應機制和部門聯系聯動及社會監督機制,實現對礦業權人勘查開發礦產資源保護和治理生態環境、繳納相關稅費等情況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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