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近日出臺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規定明確了24種行為屬串通投標行為。有關人士表示,此舉旨在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有效遏制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串通投標行為。 這份由青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青海省監察廳制定的《辦法》中規定,以下的24種行為屬串通投標行為:在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包括修改電子投標文件相關數據)等7種行為;由同一人或分別由幾個利害關系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參加招標答疑會、開標等10種行為;明知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提出回避等7種行為。 《辦法》同時規定,評標結束后認定為串通投標的,已取得中標資格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已經發出中標通知書的,中標結果無效;招標人在未參與串通投標的中標候選人中依序遞補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少于三家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據悉,此《辦法》將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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