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無論是政府采購還是工程建設項目等,往往剛進入招投標環節就在官商勾結之下,通過肆意操縱投標,形成牽涉面廣且嚴密的腐敗鏈條,很多制度規章因此形同虛設,招投標中涉及的腐敗行為趨向隱蔽。
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楊樹林、原總經理孫福山等6人利用工程招投標的機會,受賄、行賄、介紹賄賂,分別被法院判處2年至11年有期徒刑。而此案,也是吉林省打擊招投標領域腐敗中的典型案件。
經查,楊樹林在擔任吉林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期間,與集團總經理孫福山一起,于2004年4月,將國道203線雅達虹至煉油廠一級公路建設項目投標事宜交給下屬的信恒公路工程開發建設公司辦理。此后,為達到中標的目的,在以楊樹林和孫福山為首的交建集團領導班子研究后,多撥付信恒公司500余萬元投標管理費,準許信恒公司在招標過程中采取“圍標”手段中標。中標后,信恒公司送給楊樹林10萬元,以償還孫福山墊付投標費用為由,送給孫福山人民幣2.1萬元。
而在信恒公司與交建集團的口頭協議中,交建集團委托信恒開發公司投標,投標管理費占有工程中標合同價1.8%,但1.5%用于“圍標”費用。公然將“圍標”費用打入預算,由此牽出招投標領域共性的腐敗伎倆。
“很多招投標通過程序的完整實現了表現的公平,但實際上操作空間很大,掩蓋了它腐敗的本質。”正在江西某監獄服刑的江西一所大學基建處原處長周某說。周某今年4月因受賄400多萬元獲刑,由于曾經經手大學新校區建設逾27億元的工程,他對招投標領域的潛規則了如指掌。
“有時,看似有十幾家企業參與投標,實際是僅為一家幕后操縱。”周某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一次工程招投標,一家公司往往能“召集”到十多家甚至更多的有資質企業出場相助,并根據自己的需要確定名下圍標企業的投標報價,一旦中標,利潤高達工程額的20%,它們就可以再將工程轉讓或轉包,從中牟利。
周某說,建筑工程招標工作常常交由中介機構完成,中介機構依靠賣標書、收報名費、咨詢費等贏利。為了吸引更多企業參加,從而謀利,一些中介也會私下組織企業來參與競標,目的是迫使其他企業也通過組織圍標串標來提高中標的成功率。
今年1月,江西省查處的迄今為止最大的一起招投標領域窩案串案,涉案標的金額達2億余元,涉案違紀金額1600余萬元,僅涉及串通投標項目就有21起,涉及串通投標公司100多家。
在采訪中,一些業內人士和辦案人員均表示,圍標串標等問題已成為招投標領域公開的秘密和最大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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