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關媒體報道的“8月工資個稅征收出現兩種解釋”等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7日接受記者采訪時,再次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上述負責人舉例說:“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通過后,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并在稅務總局網站發布了46號公告及政策解讀稿。 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上述負責人還表示,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并決定在9月底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并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余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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