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投資者反應,當翻閱中百集團2010年報及相關公告時,發現其對有些“關聯交易”未做信披,可能涉嫌信息披露違規。
對此,盡管中百集團認為,這是對“關聯方”界定標準不一造成的,但相關會計專家和證券業律師卻認為中百集團在關聯交易信披方面涉嫌違規。
3.38億關聯交易未披露?
3月24日,武漢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發布的《關于武漢中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情況的專項說明》顯示,中百集團2010年借給全資子公司中百連鎖1626萬元;中百集團為中百物配、中百農經等全資子公司的代墊款,2010年末還剩2.6億元未被償還;中百集團為科德冷凍、恩施物流、中百物流等全資孫公司的代墊款,2010年末還剩1534.4萬元未被償還;中百集團為控股子公司中匯米業(控股權60%)的代墊款,2010年末還剩1303萬元未被償還;此外中百集團與中百商業等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2010年末還剩3471萬元未被償還。
以上款項總計3.38億元,這些款項核算的會計科目均為其他應收款。
而中百集團2010年報中指出,公司在報告期內未發生關聯交易事項。
上述投資者質疑稱,中百集團與全資子公司、全資孫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間3.38億元的其他應收款應該屬于關聯交易,為什么中百集團沒有披露呢?這是否涉及信息披露違規呢?
關聯方界定標準不一致?
面對投資者的質疑,8月17日,中百集團證券部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投資者及專業人士對于關聯方的界定是以財政部頒布的新會計準則為準的,而公司年報則是以深交所有關信息披露規定為準的,衡量口徑不一樣;此外,公司與全資子公司、全資孫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財務報表都會并到合并報表中,所以公司與它們的交易不需要在母公司報表以及合并報表中披露。
中百集團2010年報顯示的其公司確定關聯方的認定標準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經查,中百集團對關聯方的認定標準與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會計準則對關聯方的界定相一致。
而新會計準則將子公司定義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此外,有分析人士指出:舊的會計準則不要求上市公司在母公司財務報表中披露關聯交易,也不要求上市公司在合并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而新會計準則要求上市公司在合并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
被指信披違規
令人驚訝的是,中百集團在2010年報合并報表關聯方交易項下,披露了公司對中百連鎖、中百物配等子公司的擔保事項。
以此來看,中百集團是把子公司看做關聯方的,并且也在合并報表中披露了一部分“關聯交易”事項。
那為何中百集團沒有在合并報表中披露對全資子公司、全資孫公司、控股子公司的3.38億元其他應收款呢?
對于中百集團的如此披露,8月17日東北財經大學一財務專業教授表示,上市公司與全資子公司、全資孫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都屬于關聯交易。
8月17日,著名證券維權律師嚴義明向中國資本證券網表示,中百集團與全資子公司、全資孫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間的3.38億元其他應收款屬于關聯交易。
8月17日,資深律師楊兆權對此表示,上市公司和全資子公司、全資孫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之間均屬于關聯公司。因此,上市公司向其借款、為其墊款、擔保都屬于關聯交易。對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必須如實進行公告,否則屬于信息披露違規。
此后,中百集團證券部的電話就一直未能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