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同意北京市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照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財政部要求,地方教育附加由北京市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征收時應使用市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就地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續費。 此外,財政部表示,北京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應專項用于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于發放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上述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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