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草案)》近日提交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該草案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在預算審批過程中,在采購項目指出已確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安排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服務的預算。同時提出部分大型科學儀器應當向社會開放,實現共享。 在鼓勵自主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方面,草案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職務發明分配制度。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約定職務發明的報酬方式與數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好科技研究開發機構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創新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可從技術轉讓所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不超過70%,用于一次性獎勵創新成果完成人和為創新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對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主創新的產品、服務或廣東省需要重點扶持的產品、服務,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采購預算時應當同時編報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服務的預算。各級財政部門在預算審批過程中,在采購項目指出已確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安排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服務的預算。自主創新產品與服務政府采購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起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向成長前期的科技型企業投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補助資金、保費補貼和創業風險投資等方式,加大對自主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支持。 在創新型人才建設與服務方面,草案規定地級以上市政府應當定期制定本地區創新型人才發展規劃和緊缺人才開發目錄,建設創新型人才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證對創新型人才建設的財政投入,保障人才發展重大項目的實施。同時草案還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崗位工資、績效工資、課題工資、協議工資、年薪制和獎勵股權期權等分配方式。 根據草案規劃,各級財政用于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到2015年及其后,廣東省研究與開發經費應當占地區生產總值的2.3%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