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發行申請核準后、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十四條: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發行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保薦代表人應維護發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發行人應保證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