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15日全國首發報道《發行期未披露重大環保問題駱駝股份涉嫌欺詐上市》,引起很大反響,廣大投資者追問證監機構的查處進展。經記者整理,對駱駝股份的環保問題的報道,圍繞的都是這個關鍵問題:駱駝公司是否對省廳查處文件承擔信息披露的主要責任? 16日,駱駝股份針對“涉嫌欺詐上市”報道刊發了一個很奇怪的聲明:“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收到谷城縣環境保護局《關于落實縣政府加強鉛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污染整治工作會議精神的督辦通知》(谷環函[2011]22
號)。”避重就輕的不去回應上市敏感期的環保問題的披露責任,只談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和采取的整改措施。有股民打電話給本網新聞熱線,認為這是公司故意回避問題,在6月15日媒體暴光環保問題后再出該聲明,有事后補救的嫌疑,企圖用谷城縣環境保護局文件來遮掩湖北省環境保護廳查處文件的未及時披露這一重大問題。 23日,24日,駱駝股份“因重大事項未公告”連續停牌,引起《經濟參考報》、《上海證券報》、《第一財經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關注。27日,駱駝股份發布公告,堅稱在公司股票發行期間,未收到任何環保部門要求公司停產整治的通知。 如果駱駝股份的回答不存在問題,很不幸,這個回答又會產生另外兩個問題: 問題一、駱駝股份的保薦機構----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報告中指出,6月16日駱駝股份曾將收到的當地谷城縣環保局的督辦通知傳真至保薦機構,太平洋證券證實,谷城縣環保局的督辦函件里提及了4份文件,其中就包括湖北省環保廳下發的《關于查處襄陽市部分鉛酸蓄電池環境違法問題的監察通知》(鄂環辦[2011]129號)。無論哪個企業,最基本的行政公文處理流程,必然要求對這種上級政府督辦通知中提到的省廳文件,要從內容上查詢是否涉及本公司,如果駱駝股份的公文處理人員沒進行查詢,這種失責錯誤是非常低級的。 問題二、湖北省環境保護廳查處文件中,明確要求襄陽市環保局:“請你局于2011年
5月22日前將整改情況報送我廳,以便上報環保部。我廳將適時對整治情況組織后督察。”駱駝股份于2011 年6 月2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駱駝股份堅稱在公司股票發行期間,未收到任何環保部門要求公司停產整治的通知。不知道襄陽市環保局是如何執行省廳文件的?不僅不整治、甚止都不通知違規單位就直接向湖北省環境保護廳匯報工作?據《經濟參考報》報道,襄陽市環保局一位要求匿名的人士對該報記者說,駱駝股份說沒收到湖北省環保廳的《監察通知》是不可能的,省廳要求我局在5月22日之前上報整改情況,我局也要求各所轄縣市區環保局在5月20日之前上報整改情況,以便上報湖北省環保廳,“不通知企業怎么出整改方案?”該記者在襄陽市聯系了《監察通知》提到的另外兩家要求停產的企業,這兩家企業都對記者承認,在5月20日前已經接到《監察通知》,并被環保部門要求停產整治。 如果問題一的回答是“失職”,問題二的回答是“失誤”,哪么這些所有的“失責”卻造成了這么一個讓投資者投資知情權受損的結果:湖北省環保廳5月12日下發的文件,直到6月16日,經媒體暴光后,才出現在谷城縣環保局的文件中,期間又恰好是駱駝股份掛牌的關鍵時期,正好回避了駱駝股份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 “停牌兩天,是核查還是圓謊?網絡和電話如此發達的信息社會,一份與人民群眾健康息息相關的環保文件在路上要跑一個多月?這符合常理嗎?政府的信用和上市公司的信用,我們該信哪個?”“如果事實是公司在回避,對這家新上市的企業,就應該立即進行最基本的誠信教育。不管是怎么回事,投資者都有權知道真相!”股民們的態度很鮮明。 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告訴記者,按照我國《證券法》及其他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信息披露義務是從公告招股說明書等相關上市文件就開始的,并持續至發行期和上市交易期間,在上述任何期間內違反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都要承擔相應行政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從維權程序上講,駱駝股份虛假陳述行為被行政職能部門認定或法院判定后,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即可索賠。目前來看,應該更多關注受損股民到證監會的維權舉報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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