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21日公布了《保薦業務內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見稿)》,其中,證監會明確要求保薦機構必須進行現場盡職調查。 今年以來,由于新股的大面積破發以及首例中止發行的出現,市場對于保薦人的議論不絕于耳,再加上部分企業尤其是創業板企業在上市后的短時間內即出現了業績變臉的情況,保薦機構的誠信正在遭到市場的普遍質疑。 針對上述情況,《指引》明確了保薦人在白建項目的立項、盡職調查、內核、發行審核、定價與銷售、上市保薦、持續督導等各階段的制度建設與內部控制的具體要求。 在立項階段,《指引》要求保薦機構在遴選項目時應當堅持擇優的原則,從源頭上提高保薦項目質量;在盡職調查階段,保薦機構應當及時發現和揭示保薦項目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風險,現場盡職調查是保薦代表人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和義務的必備工作內容;在內核階段,保薦機構應當設立內核小組,參加內核會議的內核小組成員應當對內核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 在發行審核階段,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保薦項目跟蹤管理制度;在發行和承銷階段,保薦代表人和相關業務部門的人員不得干涉研究部門分析員對發行人投資價值的獨立分析和判斷。分析員的薪酬不得與保薦業務部門的收益掛鉤。 此外,《指引》還要求保薦機構建立保薦業務信息保密和信息隔離制度,要求確保保薦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間的信息隔離,有效控制內幕交易風險和泄露發行人商業秘密導致的相關風險。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從上市輔導到企業的IPO,再加上保薦人和主承銷商為一體,保薦人全程參與了企業上市的過程,因此其行為是否規范,對于一級市場的公平性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 他表示,由于承銷的利益十分可觀,一些保薦人往往會將利益追求置于職業操守之前,幫助企業包裝甚至是引導發行人造假上市,以達到企業成功上市之后能夠獲取巨額的承銷利益,而這種行為導致的后果,最終卻要讓二級市場的投資者來承擔,這是十分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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