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5月6日公布《關于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其有關事項的規定》,擴大了券商自營投資范圍。
證監會制定清單,明確券商自營可投資三類品種:一是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二是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部分證券,三是經證監會批準或備案發行并在增內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 此外,券商還可設立子公司,從事清單外的金融產品投資。
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了明確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限于買賣本規定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證券。 證券公司因包銷而買賣證券,或者為對沖風險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三條證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 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或者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第四條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等投資。 設立前款規定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于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的規定,事先報經證監會批準。 證券公司不得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五條證券公司與本規定有關事項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執行《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28號)、《關于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29號)的規定。 第六條本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此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
附件: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
一、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 二、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以下證券: (一)政府債券; (二)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 (三)央行票據; (四)金融債券; (五)短期融資券; (六)公司債券; (七)中期票據; (八)企業債券。 三、依法經證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發行并在境內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