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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移動話費有效期被質疑違約
2011-04-11   作者:莊慶鴻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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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移動公司對部分話費設立“有效期”,許多消費者因此遭遇“吞錢”、停機,這個規定是否違約?
  為這個問題,在“3·15消費者權益日”后的第二天,中國礦業大學文法學院教師劉超捷與中國移動徐州分公司對簿公堂。

  合同之外的“霸王條款”

  2009年11月24日,劉超捷在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礦大南湖營業廳辦理了一張“神州行”手機卡,開通了“月最低消費10元,長話一費,當日生效”的套餐。但劉超捷在2010年11月7日要打電話時,突然發現該卡已被停機。
  但奇怪的是,他并非因為欠費被停機。他在7月5日,通過中國移動官方網站用銀聯卡網上充值過50元,被停機時,賬戶中尚有余額11.70元。
  這是怎么回事?他到移動營業廳一查,才被告知,這張卡已經“于2010年10月23日因有效期到期而被停機”。
  中國移動的話費有效期是指除“全球通”用戶外的眾多服務,在充值固定金額的話費后,該話費可以在規定的固定時間段內使用,超過這一時間段將會被停機。由于不用支付某類固定的月租費用,移動神州行及聯通如意通、長市卡等預付費手機號都涉及話費有效期這一問題。在江蘇、浙江等地的移動公司,都有這方面的規定。
  在劉超捷之前,已經有許多移動用戶因此陷入了被不斷“吞錢”的困境:一邊不得不往里存錢,一邊話費卻“淤積”得越來越多。
  “當初辦理的時候說沒有基本月租,只有一個月6塊錢的來電顯示,我預存了80元話費,本以為可以用一年的,結果用了不到兩個月就停機了,原因是話費有效期到了,要再交話費激活。后來,我就這樣一直交下去,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了……不僅沒有節省話費,反而要每個月拼命想辦法花掉。”“神州行”用戶陳先生說。
  有用戶采取的方法是每次10元、15元交話費,避免被多“吞錢”,但有效期卻更短,僅10多天,因此,幾乎每個月都無法回避停機的窘境。
  長期以來,廣大消費者認為這項規定是“霸王條款”,有各地用戶狀告移動公司這項規定“不合法”,卻難以勝訴。
  但是這一次,劉超捷發現至少移動公司“肯定是違約了”:“中國移動和我簽訂的《業務受理單》里,沒有‘話費有效期’這一條規定限制,簽服務合同時也沒有告知我有相關規定。而且,在中止服務之前以及之后,也沒給我任何通知說中止服務,這不是違約嗎?”
  因此,劉超捷認為,移動公司 “無正當理由,單方面中止提供服務,違反合同約定,構成合同違約”,從而把中國移動徐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移動設置“有效期”違約嗎

  此案在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劉超捷的訴訟請求是法院判令中國移動“取消話費有效期制度”,恢復自己的手機卡服務,繼續履行合同內容。
  原告認為:“該號碼已開通了‘月最低消費套餐’,再加上‘話費有效期’約束,就構成了雙重限制,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在未取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移動公司單方面中止提供服務,違反合同約定。因此,中國移動公司違反《電信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而被告律師認為,移動的話費充值發票處標明了“話費有效期”條款,店堂公告中也寫到了這一條,“在辦卡時通常工作人員會做出提示告知,一般人都知道”。
  “但我們對被告的店堂公告的合法性與關聯性表示異議,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其內容無效。根據《入網協議合同》第五項第一條的規定,移動公司方作出的服務承諾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所謂服務承諾,應該是對顧客的保證。被告的有效期規定,很明顯是對消費者權利的限制,不是服務承諾,不屬于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合同是否違約沒有關聯。”原告代理人、中國礦業大學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童瑤說。
  原告方認為,“話費充值收據”上有“話費有效期”設置,屬于單方面事后告知,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店堂內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相關告知款項,屬于無效告知”。
  原信息產業部《關于規范電信服務協議有關問題的通知》第6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合同外通過書面形式或大眾媒體方式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電信服務協議的組成部分,但其中為用戶設定的義務,未經用戶同意的,不得成為服務協議的組成部分。”
  “有效期的規定,顯然是對消費者享有服務、消費自由的限制,本質上屬于強制消費,客觀上增加了我方當事人的負擔。”王童瑤說。
  但原告不能提供當時的話費充值發票,因此,被告律師認為,中國移動公司在辦理該業務時已行使了告知義務,并提供他人的充值發票作為輔證,這一證據暫未被法庭采納。
  對于原告提出的“業務受理合同”先于“繳納話費”的工作流程,被告律師提出反對:“二者是同時進行的。”
  “這說法明顯違背了實際情況,辦理過中國移動公司通信業務的消費者肯定知道,操作流程是分先后的,不可能同時進行。”王童瑤說。
  隨后,被告方提出,話費有效期并不是“死閘”,可以通過繼續充值、編輯服務短信發送給10086,得到延長,事實上,這也是目前眾多移動用戶“公開的秘密”。
  “但這些所謂的救濟措施,與被告是否構成合同違約沒有關聯性。況且,有效期的延長并非無限期的延長,這種‘救濟措施’,依然是將責任推給了我方當事人,推給了眾多使用移動服務的廣大消費者。”王童瑤說。

  能否這樣設置“有效期”

  被告中國移動徐州分公司代理律師則舉出了相關案件的判例,如2009年北京老人朱福祥起訴北京移動公司兩年、終遭駁回裁定。當時法庭駁回的理由是“原告訴求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同時,律師還以“行業慣例”和《電信條例》中相關規定,認為“設置話費有效期”是合法的。
  “難道‘行業慣例’可以凌駕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之上嗎?這讓我想起手機‘雙向收費’等規定的廢止。”王童瑤說,“交易習慣、行業慣例不能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話費有效期的設置違反法律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的原則,是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屬于強制消費。”
  被告律師還以相關法律為依據,認為手機號碼是“國家有限資源”,消費者長期占有造成資源浪費。但王童瑤認為:“號碼的歸屬國有與本案的合同糾紛、‘有效期’規定的廢止并無關聯。”
  “有效期的設置,無論是在合同簽訂之前,還是在簽訂之后,都是不合理的。我方當事人辦理的套餐已設有月最低消費,再設置話費有效期,是對消費者的雙重限制,其目的已經不是解決號碼資源緊張,而是為了強制我方當事人消費,謀取更多的利益。”王童瑤說。
  同時,原告認為,移動公司不能以“運營成本”為理由,單方面設置話費有效期,違反合同約定,侵犯消費者方的合法利益。“況且,移動公司成本的運營問題與合同違約沒有關聯性,是否需要通過對我方當事人的號碼設置話費有效期而彌補成本,應該在合同訂立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王童瑤說。
  在第一次開庭中,原告上呈法院的《業務受理單》證明原告與被告建立了合同關系等相關證據,法庭予以認定為有效證據。法庭認為被告律師所舉出作為證據的他人發票、相關判例“與辦案不具有關聯性”,當庭未予以認可。對于法官提出的法庭調解建議,因原告堅持廢止“有效期”與被告意見無法統一,而無法達成調解。
  “我不僅僅是要討回卡里的十幾塊錢,更重要的是要維護我自己和更多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我們挑戰移動公司的這個規定,因為它是不符合消費者利益的,不符合公正、公平原則的。”劉超捷說。
  由于移動公司方面證據缺乏,被告代理人向法庭申請了“延期舉證”,審判長同意被告在5日內舉證,該案延期審理。目前此案仍未再次開庭,本報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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