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22日公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并公開征求意見。雖然《標準》明顯針對創業板的特點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但專家認為,可能收效甚微。
《標準》顯示,針對創業板公司高成長、高風險的特點,《標準》設定了較主板和中小板更為嚴格的觸發指標。如在第七條違規披露、不披露行為處分標準中,第一項指標為資產總額30%,即違規行為涉及金額達到資產總額的30%可觸發公開譴責;第二項指標為違規行為涉及損益金額超過2000萬即觸發公開譴責,均較中小板和主板嚴格。
“(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沒有太大效果,上市公司也不是太在意。”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懲戒力度較低,缺乏足夠的威懾力。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譴責只會對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短期的影響,而一部分非理性的投資者甚至會將此當做一個炒作的機會。
董登新認為,創業板上市公司業績具有不穩定性,投資風險也較主板更高,而在信息披露上,創業板上市公司存在意識淡薄的問題。交易所應當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嚴懲不貸”,可以(對其股票)實施1個月至3個月的停牌,讓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共同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