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新近對近五年來審理的涉交強險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進行調研,發現保險公司在該類案件的訴訟中存在以下五方面的問題:
一是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不明確。法律尚未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在當事人只起訴交通事故致害方的情況下,法院的做法不盡一致。有的將保險公司追加為共同被告,有的認為保險公司和致害方均可列為被告,有的將保險公司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東城法院自2007年8月之后,在交強險訴訟中統一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二是保險公司出庭率低。近五年來,東城法院審理的涉及交強險案件,保險公司出庭率約為70%。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有三:其一,該類案件標的大部分較小,平均每件不足5萬元,保險公司即使承擔責任,也只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其二,交強險實行無過錯賠付,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履行賠付義務是保險公司的法定責任,能夠免責的范圍很小,影響了保險公司參加訴訟的積極性。其三,隨著案件數量的增多,保險公司人力、財力有限,無暇一一顧及諸多的訴訟。
三是有些保險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存在不規范之處。表現為:對外公布的電話、工商注冊登記地址與實際不符,導致通知保險公司應訴存在障礙;交強險保單上的名稱填寫不準確,如將“支公司”寫為“分公司”;在訴訟中只是簡單否定對方的請求和證據,并未就其答辯意見舉出確鑿的證據;多數案件在宣判時,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到庭,而是申請由法院郵寄判決書。
四是保險公司的調解意愿淡薄,通常不同意調解。東城法院近五年600件此類案件調解結案率不足30%,遠低于該院民事案件60%以上的平均調解率。主要原因在于:一則保險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一般均無調解權限;二則即使在沒有保險公司參與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協議后,保險公司對民事調解書確定的賠償金不予理賠。
五是保險公司內部規范致受害人訴前理賠難。保險公司將保費與事故率掛鉤,使得事故發生后致害人為避免保費上浮,故意隱瞞致使原告無法確定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自動理賠率低,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機械地適用保險業內部規范,遲延賠付、拒賠情形較多;保險理賠手續繁瑣,受害人需要提交大量理賠材料,耗時耗力,當事人出于“省事”的考慮,直接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