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俗稱大修基金)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辦法》規定,利用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禁止利用大修基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及其他風險較大的理財或者投資,并不得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根據《辦法》,結付給業主的大修基金存儲利息、大修基金的增值凈收益,以及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經營所得、共有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可以轉入大修基金。
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時,大修基金中當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剩下的部分則按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賬內。
《辦法》規定,大修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向業主公布大修基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業主分戶賬戶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