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就期貨糾紛案件的指定管轄和會員分級結算、結算擔保金制度創新下的司法執行做出專門規定,并于1月17日正式施行。
《規定》明確,對期貨交易所因履行職責引發的商事案件實施指定管轄。規定由期貨交易所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類案件。《規定》建立并完善了對期貨市場交易結算財產的司法保護制度。在新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及會員分級結算制度下,《規定》中增加了有關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司法保全與執行規定,規定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法律地位等同于現金形態的期貨交易保證金,對其進行司法保全與執行適用同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