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7日發布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并公開征求意見。
《規則》對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出了兩方面要求:一是依法依規披露,即按照有關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和證券交易所規則等規定披露,二是要達到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要求。此外,《規則》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分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則》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過錯推定的原則認定行政違法責任。即發行人、上市公司發生信息披露違法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可以根據其身份、職責等推定負有責任,除非能夠證明自己已盡忠實、勤勉履行了“保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