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期有關對IPAD征收關稅引發的爭議,海關總署監管司負責人黃熠11月16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入境時,對個人自用的IPAD征稅不違反WTO規則。
質疑一:是否違反WTO規則?
黃熠表示,世貿組織(WTO)規則主要是針對國家、地區間的貿易,涉及的是貨物。個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貨物”。貨物和物品是有區別的,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征,是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出售或出租。
在稅率上,目前我國對貨物渠道進口的計算機整機關稅稅率已降到零。而對行郵物品中的筆記本電腦征稅稅率為20%,是根據國務院2006年批準的《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實施的。中國加入WTO時簽訂的《信息技術協定》適用于貨物貿易。
根據我國《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在進出口環節管理的對象既包括貨物,也包含物品。之所以分別進行規定,是因為兩者在通關手續、通關要求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進口貨物要票票辦理報關單,提供相關證件或證明,以此適用不同的稅率。進境物品則簡化手續和稅率,僅在達到規定的限值、限額條件時才需由相關人員主動向海關辦理手續。
黃熠表示,一段時期以來,一些有組織的走私團伙,假借個人物品名義,利用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便捷通關措施,以逃避海關監管、偷逃稅款為目的,一日內多次攜帶各類高檔消費品、高科技產品、生活日用品進出境,是變相的進出口商業貿易行為,將實際意義上的“貨物”轉化為“物品”攜帶進境,干擾了正常的貿易秩序。54號公告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發布的。
質疑二:IPAD征稅是否過高?
黃熠解釋說,海關對個人行郵物品的管理是以便利簡化為原則的,因此無論是《歸類表》還是《價格表》,都不可能將市場上所有的商品按型號、按價格一一在表中列明,主要還是根據商品主要特點、結合同類商品在零售市場上的價格區間進行歸類和核定價格。因此,同一大類有關商品的實際成交價格勢必有的高于價格表中所列價格,有的低于價格表所列價格。
值得一提的是,《海關估價協議》中“適用范圍”一項表明,“該協議適用于商業意義上正常進口的貨物”,而“非商業性進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郵遞物品等”被列在“不適用本協議”的幾種情況中。因此,目前個人物品中包括IPAD在內的筆記本電腦的完稅價格,符合國際慣例,于法有據。
質疑三:5000元免稅限值是不是太低?
黃熠表示,上述限值是進境個人物品的免稅限值,即超過限值予以征稅,低于限值予以免稅,并非是旅客能否攜帶有關物品的價值限度。有關規定既符合國情,也符合國際通行實踐。
他特別指出,一些人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征稅的性質理解有誤。目前,海關主要對進境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和非居民旅客擬留在境內的,價值超出免稅限值的物品征稅。而對于旅客隨身攜帶進(出)境,并復帶出(進)境的原有個人物品,海關并不征稅。
據介紹,目前在國際上,對超出限值物品實行按全部價值征稅是普遍采用的方法。比如美國對進境居民旅客的個人物品的免稅限值是800美元,韓國對進境個人物品的免稅限值是4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