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1月1日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辦法》,專業銷售機構的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此外,具有基金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也可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
《辦法》規定,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專業從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組織形式可以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等。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股東可以是企業法人、社團法人或自然人。其中,自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要求有從事證券、基金業務十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五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三年以上的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