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及社保基金會等四部委26日聯合發布通知,明確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
根據通知,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名稱中注有“創業投資”字樣。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