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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作者:記者 馬婧妤 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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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基金經理行為都屬“老鼠倉”,但為何所獲處罰卻差別很大?對此,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就有了相應的追訴標準,韓剛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仍有14次違法交易,非法獲利約27.7萬元,其違法行為已達到刑法追訴標準,獲利較大,因而被移送公安機關。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基金經理管理著資金規模巨大的信托財產,其行為不僅關系到所在基金公司的聲譽,更將影響到廣大投資者對基金行業乃至證券市場的信賴基礎,基金經理應珍視職業發展的機遇,謹記誠信義務,依法從業,嚴格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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