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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2 作者:記者 劉振冬 實習生 劉坤領/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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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日前出臺了一項指導意見,以推動高風險農村信用社的并購重組。監管部門期待,在各地方政府扶持的同時,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通過并購重組加快推動高風險農村信用社的風險化解。此前,對待高風險的問題農信社,主要通過關閉撤銷的方式處理。 銀監會這項名為《關于高風險農村信用社并購重組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的新規,明確了并購對象的范圍、收購方的資質和持股比例,以及對并購重組過程的監管要求。 《意見》規定,并購對象為監管評級六級以及監管評級為五B且主要監管指標呈下行惡化趨勢的農村信用社(級別越高意味風險越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優質企業均可作為并購方實施并購。銀監會要求,并購方作為金融機構的,監管評級至少在二級及以上,并購后并表測算主要監管指標不低于相應的審慎監管標準;企業則應符合向農村信用社投資入股資格的有關規定。 對于收購方的持股比例限制,銀監會規定,境內金融機構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資并購,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應符合《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20%上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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