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濱湖區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因轉租引發的糾紛,判決轉租人在轉租合同中,應當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如未履行這一租賃基本義務,導致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2009年9月6日,租房居住的無錫市民張承在租賃房屋內如廁時,突遇墻體倒塌。其躲閃不及被砸傷,花費醫療費1.25萬余元。面對飛來橫禍,張先生認為租賃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一紙訴狀將轉租人無錫市誠意軸承公司和房屋所有權人無錫市平安機械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兩公司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庭上,圍繞責任分擔這一爭議焦點,轉租人和房主各執一詞。
轉租人辯稱,自己不是房主,沒有產權,而且自己將轉租租金全額轉交給了房主,并無任何獲利,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房屋所有權人則辯稱,公司和原告之間并無租賃關系,故不同意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轉租人無錫市誠意軸承公司在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后,將房屋轉租給原告,該轉租行為有效。依據法律規定,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房屋墻體倒塌,砸傷原告,是轉租人未履行法律義務所致,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房屋所有權人無錫市平安機械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租賃關系,故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無法律依據。綜上,判決轉租人無錫市誠意軸承公司賠償原告張承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1.3萬余元。
主審法官說,在現實中,房屋轉租非常普遍。《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出租人應當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這一基本義務,普通租賃合同中,該義務的承擔主體很明確。而在轉租合同中,這一基本義務是由轉租人承擔,還是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該案的判決思路是嚴格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作出的,即合同關系只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因此判決由轉租人而不是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責任。至于由此引發的轉租人和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糾紛,轉租人有權另案起訴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