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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翠宏山礦業連發礦難且瞞報 礦主僅罰6萬
2010-07-06   作者:記者 趙衛民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中國經濟新聞網訊:黑龍江省黑河市遜克縣翠宏山礦業有限公司2009年發生“5·9”、“5·11”兩起致3死1傷的礦難事故并瞞報,該礦法定代表人苗青遠曾否認其負有主要責任。(詳見2009年5月20日本報報道)
  據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調查,翠宏山礦業公司自設立以來長期違法施工建設,以探代采,拒不執行安全監管部門的停工整改指令,是礦難發生的主要原因。而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地方安全監管部門怕惹官司,由此影響了其對事故及瞞報事故的責任認定。
  2010年6月28日,本報收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管一司《關于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所提問題的答復意見》(下稱《答復意見》)。其中稱: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遲報、漏報或瞞報事故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這份《答復意見》說明,翠宏山礦業公司的礦難瞞報事件,該礦是責任主體。

  “兩起事故均為瞞報的安全責任事故”

  2010年6月1日,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再赴黑龍江,就2009年翠宏山礦業公司兩起被瞞報礦難事故的處理展開調查。
  6月8日,黑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王新元在其辦公室,就這兩起礦難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及結果向本報記者做了介紹,并提供了兩份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文件(黑市安委字200937號、黑市安監管字200968號)和一份《遜克縣翠宏山鐵多金屬礦“5·9”、“5·11”兩起冒頂瞞報事故調查報告》(下稱《報告》)。
  《報告》顯示,遜克縣翠宏山礦業有限公司為股份制企業,苗青遠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之前該公司將基本建設項目及工程對外發包,中煤集團第一建設公司31處和溫州建設集團公司礦山工程公司是其中兩個承包單位,分別承建翠宏山鐵多金屬礦主副井井筒施工工程和風井井建項目工程。“5·9”、“5·11”兩起礦難就發生在這兩個在建工程。
  《報告》認定,“5·9”、“5·11”兩起冒頂事故造成張儀民、劉錫光及陳賀喜3人死亡;葉志遠1人受輕傷。這兩起事故均為瞞報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遜克縣安監局曾稱“未發生事故”

  2009年兩起事故發生后,本報即接到舉報,曾致電遜克縣安監局進行核實,該縣安監局稱沒有接到事故報告。
  黑河市安監局提供的《報告》顯示:2009年5月15日,黑河市安監局接到黑龍江省安監局發來的關于翠宏山礦業公司發生兩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群眾來信問題交辦函(信交函16號),王新元立即批示要求進行調查。5月19日,市安監局接省安監局電話,稱國家安監總局接到舉報信,反映翠宏山礦業有限公司無采礦許可證,以探代采,發生傷亡事故以及虛報資產,騙取工商營業執照等問題,王新元再次批示要求進行調查。當天下午,市安監局即收到遜克縣安監局的《翠宏山鐵多金屬礦事故等問題調查情況的報告》。
  遜克縣安監局在該報告中稱:“遜克安監局對翠宏山礦業公司各施工單位負責人和普通工人共18人進行了調查核實,從調查核實情況看,翠宏山鐵礦近期沒有發生過安全生產事故。”
  記者實地采訪得知,從遜克縣城到翠宏山礦有100多公里,而且路況很差,來往一趟至少要3個多小時。遜克縣安監局是否前往事故發生地做了實地調查?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如何?這些都值得懷疑。
  黑河市安監局《報告》稱:2009年5月20日下午,黑河市安監局工作人員在網上看到中國經濟時報的報道后,立即向王新元報告。王新元和遜克縣縣長白樹生溝通確認無事故報告后,向市政府主管副市長胡東勝匯報,胡指示由市安監局牽頭組成聯合調查組赴實地深入調查處理。
  5月21日,以黑河市安監局局長王新元為組長,遜克縣副縣長王齡生、黑河市安監局副局長車成文為副組長的聯合調查組,兵分兩路展開調查。

  礦方拒不執行監管部門整改令

  《報告》認定了“5·9”、“5·11”兩起事故有安保措施等方面的直接原因,同時認定兩起事故共同的間接原因為:一、翠宏山礦業有限公司鐵多金屬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拒不執行安監部門“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停止一切建設行為”的整改指令,違法施工建設。二、對外承包的建設項目安全監管不深入、不到位,以包代管,未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未認真落實安全檢查制度,致使未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三、中煤31處項目部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安全培訓不到位,職工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溫建集團北風井項目更換經理陳立鎮不具備相應的安全資質,不審查、制止,對北風井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疏于監管等內容。
  采訪中,王新元向記者透露,省、市、縣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多次給翠宏山礦業公司下發指令,要求立即停工整改,經審核達標后再行施工,但始終沒有得到執行。“包括省局、市安委會和我們局以及執法隊都發過整改指令,有發給企業的,有發給遜克縣安監局的,有發給遜克縣政府的。省局還專門就這個事召集他們到省里座談。他們(指翠宏山礦業公司)說省里頭答應,允許它以探代采。”
  2009年5月14日,本報記者曾就翠宏山礦業公司在未取得采礦、生產、安全生產許可等證件時,是怎樣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問題,前往遜克縣工商局采訪。該局局長夏侯臣表示,他們是從發展縣域經濟的角度考慮辦理的。根據2008年10月16日黑河日報《遜克工業項目引領縣域經濟發展》的報道,翠宏山礦業公司雖然沒有取得采礦、生產、安全生產許可證件,卻早已實施了礦產開采及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王新元接受本報采訪時強調:“沒有采礦證就不能采,以探代采、探采結合,沒有這么干的!”
  國家安監總局監管一司向本報出具的《答復意見》認為,企業拒不執行安全監管部門整改指令,強行開工建設,屬違法行為。按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由安全監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市安監局怕惹官司,認定施工方為責任主體

  關于如何確定事故責任主體及事故瞞報的責任,王新元說:“瞞報責任我們認定是施工方,從我們這塊調查是這樣的。當時這個企業就是建設方我們也了解了,他們也說沒聽到這事故,最后就認定責任在兩個施工單位——溫州建設集團和中煤31處。”
  王新元表示,這是黑河市政府開會研究作出的決定。“那是胡市長(胡東勝)主持的辦公會議研究的,之后我們專門寫了報告,一個是給省里的請示,一個是向政府匯報的,報告包括處理意見、責任人追究。最后是市政府批的。”
  據王新元介紹,之所以如此認定,是因為“原來有一個教訓”:前幾年遜克縣民爆公司為建警衛室,需要拆遷一座民房,在拆房過程中房子倒塌砸死兩個人。當時施工單位也是承包出去的,但鑒于民爆公司是生產經營單位(即業主單位),所以黑河市安監部門裁定民爆公司是責任人。為此,民爆公司將安監局告上法庭,官司打了一年多,最終安監局敗訴。
  王新元說,“就翠宏山的礦難責任認定,我們去年反復討論這個事。這么大的事省長都兩次批示了,咱們要處理不好,跟它爭起來,再打起官司,咱們再敗訴,那你說這事影響多壞啊!再就是工程發包的時候施工方跟翠宏山礦有協議,協議里專門有一章關于安全管理的內容,包括事故的責任、事故的賠償。”,“通過汲取遜克民爆公司這個事的教訓,當時我們就認定這兩家施工公司是責任主體。”
  于是,當時對翠宏山礦業公司兩起事故的處理結果是:給予遜克縣安監局局長警告處分,副局長記過處分;對施工單位罰款300萬元,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分別對翠宏山礦業公司罰款10萬元、公司主要負責人各罰款6萬元。

  違法開工導致事故,企業負責人該擔何責?

  黑河市安監局提供《報告》稱,作為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翠宏山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人代表苗青遠,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對外承包的建設項目以包代管;未認真履行督促、檢查職責,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拒不執行安監部門的整改指令,“5·9”、“5·11”事故發生后,未能認真組織開展對瞞報事故的調查核實,負主要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5·9”、“5·11”這兩起事故分別處以罰款3萬元,合計罰款6萬元。
  2009年11月6日,苗青遠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發生兩起事故時他正在歐洲考察。“結果一查,隱瞞事故的全是施工隊伍,隱瞞事故和我老苗一點關系都沒有,我只接受一個安全監督不到位的責任。”
  北京市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慶豐在公開場合表示,按照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因此,礦方的責任不容推脫。
  他認為,依據事故調查組出具的結案通知,已明確翠宏山礦業公司置上級有關管理部門的行政指令于不顧,強行違法施工,安全監管不深入、不到位,這才是事故發生的關鍵問題。
  崔慶豐表示,上述《解釋》明確規定,礦山的實際控制人和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對礦山生產安全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或者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的,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規定,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可處以不同標準金額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表示,從翠宏山礦的兩起事故原因看,首先應當追究礦方違法施工引發事故的責任,然后才是瞞報事故責任。從事故處理結果看,僅對瞞報事故做了責任追究,而且對事故責任主體認定還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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