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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義烏退休老人葉珠妹的養命錢哪去了
    2007-04-23    記者:張偉杰    來源:《工人日報》2007-04-23 5版

    本案提要
    浙江義烏一位退休16年的女職工,只拿了四年的退休金后,因企業幾經改制,自1995年至今再未領取退休金。
    十多年來,她為此四處奔波。當地工會組織得知這一情況后提供法律援助,通過勞動仲裁、法院一、二審,但問題至今仍未解決。
    日前,本報記者赴義烏采訪,并就此案向勞動法專家征求意見。

    本案葉珠妹老人的遭遇令人同情:一日企業改制了,再一日企業換了承包人,這一改一換,把她賴以生存的退休金弄沒了。她何錯之有,為何遭此境遇?
    在關注本案的同時,我們更應當強調的是,企業職工,不管他在何種所有制企業從事何種工作,按照法律規定符合退休年齡退休后,他們應當享有退休金,以保證其晚年的生活。

                                                                            ——編輯手記

    2007年4月18日,記者從浙江省義烏市總工會職工法律維權中心副主任陳灝處得知,近來在義烏頗受關注的66歲老人葉珠妹“討要退休金”一案,目前有了新的進展。
    據陳灝介紹,在葉珠妹訴義烏市佛堂鎮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勞動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糾紛一案被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后,他代理葉珠妹向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2007年3月27日,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通知葉珠妹,該院已經將此案轉交義烏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失去十年的權利
    2007年1月,一個寒冷的冬日,天剛蒙蒙亮,66歲的葉珠妹起身隨便吃了點東西,匆匆趕到村外的路邊去等公交車。
    從葉珠妹家所在的浙江省義烏市佛堂鎮到義烏市區(縣級市),有15公里路程,需要倒兩次公交車;如果從佛堂到金華市區則有50多公里。
    多年來,為了討要自己的退休金,葉珠妹老人往來于佛堂——義烏、佛堂——金華之間,乘公交車已經花去了近千元。
    坐在我面前的葉珠妹頭發花白,雙手因長期勞作而粗糙且有些龜裂。她操著義烏口音講述著自己的經歷。
    葉珠妹曾經是義烏市第二絲綢廠的一名正式職工。1985年,該廠建立職工退休制度,并制定相應的退休補助標準。
    1989年,企業被整體租賃給了一位姓陳的義烏人經營,但企業性質并沒有改變。
    1991年,按照國家和廠里的有關政策,葉珠妹辦理了退休手續,并開始逐月領取退休工資。
    1995年6月,廠里突然停發了葉珠妹的退休工資。次年,由于各種原因,第二絲綢廠被當地工商部門公告“停牌”,之后被佛堂鎮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接收。
    此后,葉珠妹老人多次向佛堂鎮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及其主管部門佛堂鎮政府要求按月支付退休金,但一直沒有得到明確答復。
    葉珠妹老人的丈夫早亡。從1995年6月至今,她已經十多年拿不到退休金,沒有任何收入的她只能靠兩個兒子供養。
    前幾年,葉珠妹的兩個兒子相繼下崗。大兒子為了謀生,在外出打工的過程中手被軋斷,落下了終身殘疾……
    葉珠妹期待能夠拿到屬于自己的退休金給兒子減輕負擔,讓自己安度晚年。545元的微薄退休金,對葉珠妹來說是她的家庭賴以生存的惟一來源。為此,葉珠妹老人幾年來一直沒有停止“爭取”。她找過單位、找過地方政府,最后在當時佛堂鎮一位領導的指點下,葉珠妹求助于“最后的權利救濟渠道”,尋求司法救濟。
    讓葉珠妹倍感欣慰的是,義烏市總工會職工法律維權中心得知這一信息后,馬上施以援手,免費代理她的案件。
    2004年2月,葉珠妹向義烏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同年3月,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主體資格不符為由作出不予受理葉珠妹申請的決定。
    葉珠妹遂以義烏市佛堂鎮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為被告,向義烏市法院提起了訴訟。
    老人認為:“我1991年退休,當時所在的單位——義烏市第二絲綢廠還給我發了一張‘光榮退休’的獎狀。從我退休到1995年5月,企業一直給我發放退休工資……我希望法院判決企業繼續履行發放退休金的法定義務,保護我的合法權利。”一審敗訴二審裁駁
    2005年12月13日,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義烏市佛堂鎮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在義烏市第二絲綢廠被注銷后接受了該廠的資產,且第二絲綢廠被注銷后,其債權債務未進行清算,因此,佛堂鎮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應該在接收絲綢廠資產的范圍內承擔該廠的民事責任。
    葉珠妹起訴要求佛堂鎮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發放退休金,主體并無不當。
    法院同時認為,義烏市第二絲綢廠的企業性質為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我國對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一直實行強制性的退休養老政策,職工享有退休養老的法定權利,而對于鄉鎮集體企業,早期并沒有要求建立退休金等社會保險和福利政策的強制性規定。1997年1月1日《鄉鎮企業法》實施,國家也只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健全鄉鎮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
    本案中,原義烏市第二絲綢廠歇業后于1995年6月開始停發職工工資和退休金,對此應視為雙方的勞動關系至此已實際終止。鑒于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國家并沒有鄉鎮企業必須對職工實行養老退休保障等社會保險待遇的強制性規定,故此前義烏市第二絲綢廠給葉珠妹辦理退休手續和發放退休金都應認為是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自愿給予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而非企業的法定義務。同理,葉珠妹要求義烏市佛堂鎮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發放退休金也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其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一審法院駁回了葉珠妹的訴訟請求。
    葉珠妹不服第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6年7月27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法院認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同時認為,葉珠妹訴佛堂鎮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討要退休金一案,“系用工單位因故停產歇業后對勞動者整體拖欠工資而發生的糾紛,是企業制度改革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并非因履行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可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范圍。
    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義烏市法院的民事判決;駁回葉珠妹的起訴。
    法院的最終裁定,意味著葉珠妹老人以勞動爭議案件通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討要退休金的訴訟又回到了原來的起點。老人認為:職工領取退休金是法律規定的權利,而企業或有關部門為退休職工發放退休金是他們的法定義務,可法院卻認為發放退休金是“企業自愿給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而非法定義務,說白了是企業對退休職工的施舍,實數荒唐。判決之后的采訪
    為了了解兩審法院的審判情況及判決理由,記者來到了義烏市法院和金華市中級法院。兩級法院的辦公室副主任接待了記者,并表示法院的裁判已經寫明了審判情況及裁判理由,他們不便發表看法,只要主審法官同意,他們不反對記者采訪法官。
    記者見到了義烏市法院葉珠妹一案一審主審法官金洪衛,他說:“我們的判決理由判決書里已經寫清楚,而且我們的判決已經被二審法院撤銷,對此我不能發表判決書以外的看法。”
    記者沒有能夠見到二審法院的主審法官金革,記者請金華市中級法院辦公室副主任聯系該法官采訪,主任告訴記者金法官正在庭審。葉珠妹代理人如是說
    針對二審法院的終審裁定,原告葉珠妹的代理人——義烏市總工會職工法律維權中心副主任陳灝認為,葉珠妹討要退休金的案件應該屬于勞動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陳灝認為,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1992年農業部出臺的《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職工養老保險是指退休費用實行積累或統籌方式,使鄉鎮企業職工在年老時能領取養老金,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制度。該《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鄉(含鎮)辦企業、村(含村民小組)辦企業職工。有條件的聯戶(含農民合作)辦企業和戶(含個體、私營)辦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鄉級鄉鎮企業管理機構(企業管理委員會、企業辦、工業公司、農工商公司等)人員的養老保險可參照執行。
    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并未對勞動者進行區分,凡是勞動者,《勞動法》都一視同仁地規定應該享有退休的權利。葉珠妹作為勞動者,其與用人單位——義烏市第二絲綢廠之間關于發放退休金的爭議,理應屬于勞動爭議。
    陳灝表示,義烏市第二絲綢廠有退休制度并一直貫徹執行。該廠在1985年3月,經廠行政、工會、職工代表通過合法程序制定了《退休暫行條例》,并于同年5月得到佛堂鎮政府的批復。之后,該《條例》得以具體實施。即使在1989年,佛堂鎮政府把第二絲綢廠給他人承包經營后,也在承包經營合同書中約定繼續履行已經實施的該《條例》。這就說明,該廠內的退休制度是一貫的,不管自營、承包,退休制度都在執行。
    1995年6月,從退休金被停發,到2004年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再到2006年二審被法院駁回起訴,葉珠妹走過了十多年的“討要退休金之路”。葉珠妹老人在一天天的信訪、上訪、仲裁、訴訟的過程中,慢慢地越變越老,生活也越來越困難。
    陳灝說,訴訟是權利救濟的最后渠道。當事人訴諸法律,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葉珠妹的訴訟,在事實上堵死了當事人通過法律討要退休金的途徑。
    2007年4月18日,記者從浙江省義烏市總工會職工法律維權中心副主任陳灝處得知,葉珠妹一案被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后,他代理葉珠妹向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3月27日,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通知葉珠妹,該院已經將此案轉交義烏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以案說法]不應取消她享有退休金的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 關懷

    看了《工人日報》記者張偉杰同志的文章接著又查閱了義烏市法院對葉珠妹一案的判決書和金華市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引發了一些感想,非常同情這位老職工的遭遇,現對這一案件談一些意見。
    一、職工享有養老退休金是《憲法》和《勞動法》所確定的權利
    “老有所養”是我國自古以來確立的治國理想之一,讓職工享有養老保險在我國已有悠久的歷史。早在建國初期,于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已確立了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對年老職工給予物質幫助,是公民的神圣權利。我國《憲法》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我國于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在第73條中列舉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第一項即為“退休”。
    從法律上保障老年職工享有養老退休待遇是國際上的通則,每個勞動者的勞動年齡是有限的,隨著年齡的增長、體力的衰弱終將喪失勞動能力,為了保證退休職工的晚年生活,所以要從法律上確認職工享有退休養老金的權利。
    葉珠妹是1991年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按照法律的規定,她應當享有休養金,以保障其在晚年有幸福的生活。
    二、不應該因企業改制而剝奪她享有退休金的權利
    葉珠妹長期以來系義烏市第二絲綢廠職工,這一工廠是義烏市佛堂鎮人民政府創辦的集體企業。1985年7月在企業內建立了職工退休制度,經義烏市佛堂鎮人民政府批準制定了相應的退休補助標準。1991年12月葉珠妹在辦理退休手續后開始享有退休金。即使在義烏市第二絲綢廠由陳某租賃經營期間,葉珠妹仍照常享有退休金。
    但是好景不長,1994年義烏市第二絲綢廠停業歇業,自1995年6月起廠方停止發放職工工資及退休金。葉珠妹因工廠停業而被剝奪了享有養老退休金的權利。
    葉珠妹所在的企業是鄉鎮企業,鄉鎮企業的職工與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職工同樣享有退休金待遇,這一合法權益應受到《憲法》和《勞動法》的保護,特別還應受到農業部1992年12月頒布的《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的保護,其享有養老金待遇是法定的權利,不能取締。
    目前的問題是因為企業停業取消了其享有退休金的權利,使她陷入了困境。究竟她應不應享有養老金,這值得進一步商榷。
    我認為義烏市佛堂鎮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應負責發放葉珠妹的退休金。其理由是:
    1.退休金和工資是不同的概念,退休金是對職工的養老物質幫助,這一權利在職工死亡時才能消失。而工資是勞動報酬,職工不再繼續工作,當然就無權領取工資。義烏市第二絲綢廠歇業并入義烏市佛堂鎮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時于1995年6月開始停發職工工資和退休金,顯然不當,工資應當停發,但退休金則應保留,不應同樣處理。
    2.義烏市第二絲綢廠的資產由義烏市佛堂鎮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接收,其應承受原企業債權債務和民事責任,不應只接受資產而不承擔其相應的義務。無論如何也應在交接資產時對職工的養老金問題有交代和制定相應辦法,不能棄之不顧,使老職工不能得到老有所養。這種處理問題的態度,既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讓老職工感到寒心。
    三、退休金爭議應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法院應予受理
    對于此案件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在對此案的審理過程中有不同的認識,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用工單位因故停產、歇業后對勞動者整體拖欠工資而發生的糾紛,是企業制度改革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并非因履行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可受理的勞動爭議的案件范圍。”我認為這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片面理解。
    我個人認為:
    1.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關注因企業轉制而侵犯職工權益案件的審理,這類案件當前有增加的趨勢,許多上訪、申訴的案件都與此種糾紛有關。
    2.這一案件按規定明白無誤地屬于勞動爭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這一條的第三款中規定,“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葉珠妹與佛堂鎮集體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糾紛正是追索養老金的案件,怎能認為是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呢?
    四、葉珠妹一案具有典型性,即企業轉制絕不應剝奪職工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
    從保障葉珠妹依法享有退休養老金來講,有以下的希望:
    1.支持葉珠妹的申訴和義烏市總工會職工法律維權中心陳灝副主任在代理此案中所做出的努力。義烏市總工會職工法律維權中心在對職工進行法律援助方面的成績是突出的,他們的主張應予以肯定。
    2.希望義烏市佛堂鎮集體經營有限公司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和《鄉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辦法》,為葉珠妹發放養老金。
    3.希望司法部門正確處理勞動爭議,支持職工的正當要求,對弱勢群體施以法律上的支持,給葉珠妹提供法律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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